上期我们讲了正确认合同和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本期主要分享签订合同的技巧和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弥补合同订立时的遗憾,防范对已不利的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是合同主体双方设定彼此权利义务的基础,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我们在签订合同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在签订合同除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全面详实之外,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技巧和注意事项:
首先,如果合同是已方拟定,那么合同除了双方签字、盖章之外最好全部打印,不留空白处,不要有手写添加的内容,对合同内容不能随意涂改。
如果合同是对方拟定的,那么一定要争取可以添加的内容,充分利用留白部分把已方能争取到的利益用具体准确的语句表达清楚。
其次,合同签订时,最好是合同主体各方当面同时签字盖章,重要的合同签订场景还可以留下照片和影像。如果对方不能当场签字盖章,那就让对方签字盖章后再返还我方,我方确认后再签字盖章。特别是遇到合同相对方是个人的时候,可以让对方提供本人签字的视频与合同一并保存。如遇到我方一定要先签字盖章,对方签字盖章后再返还我方的情况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列明由经办人身份,并由经办人出具“收到合同原件一式几份,我方签字盖章后返还”等字样的证明或说明,一定要有对方的经办人的签字。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确保双方签字盖章均是真实的;二是让我方有机会对合同内容做最后一次审阅;三是让我方有时间充分冷静考虑,由我方决定合同生效与否,保留反悔的机会。
再次,加盖骑缝章。加盖骑缝章可以锁定合同内容,防止合同内容被人篡改替换等。
第四,合同尽可能不留未填写内容的空白格。如有空白格无须填写时,可以划斜线或横线表示此处无内容,也不能留下空白格。
第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签署合同的日期。如合同约定了要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就一定要在合同上同时签字并盖章。
最后一点,签订合同一定要用自己的笔。
第二个方面,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加盖的印章有基本的审查和判断。
公司是法律上的拟制人,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印章是其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公司公章是公司效力最大的印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凡是以公司名义对内或对外的通告、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它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公司。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等一般只具有对内效力,不能对外使用。对印章法律效力的评判,主要体现在发生争议时。避免发生错用公章和伪造公章。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使用已经废止、伪造的印章或内部印章签订合同,然而又拒绝承认加盖上述印章合同文件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曾对外有效使用过上述印章,法院仍然会判令认定加盖印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许多人只关注主合同义务,而忽略了附随义务的约定,从而给已方带来不便。什么是随附合同义务?比如,水泥采购合同中,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水泥,而与交付水泥相关的附随义务包括出厂合格证、质检报告、装车、运输、取样封存等。在大多数情况下,随附合同义务都是显而易见的,且只是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一般不会因附随合同义力的履行发生纠纷。但某此特殊情况下,如果对附随合同义务的履行不做明确规定,可能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交付搅拌站等特种设备时,出卖人以各种理由拒不交出密码和相关技术资料,致使设备无法正常维修、保养,影响使用安全。这些情形都将会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附随合同义务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义务,但并不表明其不重要,绝不可忽视。
我们通过合同签订前的调查与准备以及合同签订时的审慎,相信已能避免大部分的法律风险。但竞争日益加剧的混凝土行业,大多还是买方市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混凝土企业并不处于优势地位,如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弥补合同订立时的遗憾,是大多混凝土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把合同风险消灭在履行过程中。
签订书面合同,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或者发生纠纷后,对于违约行为的界定及以违约责任的承担提供依据,从而保障“合同目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履行过程中把合同风险消灭掉,不能等到合同纠纷不可调和时,再寻求解决。要想将合同风险消灭在履行过程中,就需要每一位具体履行合同的一线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地理解合同的约定,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如果一线工作人员只管干活,不看合同、不理解合同,就不能第一时间消灭合同风险,提前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哪怕签订的合同对己方非常有利,一旦发生纠纷也很难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的合同一般由法务专员管理,但实际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等一线工作人员却不清楚、不理解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中也就不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办事,合同约定与合同履行完全是两条线。一旦合同发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就把责任一股脑推给法务人员或律师。如果一线的工作人员不看、不理解合同的约定条款,甚至接触不到合同,无异于盲人摸象,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得一塌糊涂,律师的能耐再大,也不能改变合同履行中已经发生的既定事实,只能勉为其难,尽量减损或止损,很难实现零损失。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证据在法律实务中非常重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负。证据意识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觉收集、保存、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通俗点说,就在将来的某一刻,你是否能够通过文件、视频、微信、短信、录音、邮件等有形的方式证明现在或过去发生的事情。
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诉讼或仲裁。然而,无论是协商还是诉讼或仲裁,都需要以“事实为基础”,而要说明事实就需要拿出证据,否则只能打打嘴仗,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因此,合同履行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实际上提高证据意识并不会增加企业管理负担,只要加强经营中的合规化管理即可,实际是上是用较低的管理成本博取日后发生纠纷时处于有利地位并取得胜诉的机会。许多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各项规定制定得非常完善,但在具体执行中都变通、歪曲了,规定和制度都只停留在纸上,直到出了问题才意识到没有严格履行规定,没有留下证据。
三、有了证据意识,就要全面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资料。
一般来说,混凝土企业相关的合同履行大多需要一段时间,可能是一两个月,也可能是一两年或更长。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你来我往,可能会形成许多联络函、单据、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这些资料都属于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文件,一定要将他们收集整理并有效保存。
除了收集整理并保存已经形成的资料外,许多时候我们还应当主动保全一些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资料。例如,由于对方自身原因,工地延迟浇筑,或要求我方变更交货时间、地点,或要求我方暂停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一定要设法取得对方提出主张的相关证据资料,比如可以现场录音录像,或要求对方发正式联络函,或与对方指定负责人签订变更协议等。如果在上述变更情形发生时,没有主动收集保全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后期发生纠纷,我方将很难证明变更交货时间、地点或停工的责任在对方。
根据合同履行期限、标的额以及合同性质的不同,建议合同相关资料最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后5年以上,重大合同应保存最少10年以上。
小结:合同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明确合同各方主体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还有要起到防范和解决纠纷的作用,并在纠纷发生时,给各方妥善解决纠纷提供规则。把控好一份合同的法律风险,也不仅仅在于设定好的合同条款本身,而是从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到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均应严格把关。企业要做好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只要平时加强管理,付出相对较小的管理成本防范企业经营中最重要的合同法律风险,才能让我们的混凝土企业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崔开梅,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长期为混凝土企业、银行、担保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综合性法律服务,在建筑建材、融资租赁、借款、担保合同等业务领域积累了大量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
【执业感言】对于企业而言,最好的守护是防患于未然,但面对诉讼,只有专业才能彰显实力。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富力运河十号B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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