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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07-12 10:27:40
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27条
1.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2.
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发生交通事故后,套牌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4.
大货车之间“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5.
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受损害一方不能构成相对的第三者
6.
驾驶所有权未完成转移且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公司与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8.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当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
因治疗影响选择终止妊娠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0.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法院应对事故认定书及其所采用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一并进行实质审查
11.
光车租赁且承租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肇事的,租车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12.
网络平台对为代驾司机提供返程拼车服务中的损害与拼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13.
无偿代驾应认定为义务帮工,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判断
14.
网约车与顺风车交叉时,保险受益人应当对搭乘行为是私人小客车合乘还是从事网约车业务进行举证
15.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使三方均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16.
伤残参与度不是扣减赔偿数额的法定因素
17.
快递员派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时,对外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
18.
出租人应对营运车辆实际驾驶经营人的选任承担过错责任
19.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应根据是否属于机动车、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责任划分
20.
超标电动车生产者应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1.
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车主不宜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2.
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出借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3.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的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4.
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25.
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
26.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
27.
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相撞,不适用《事故赔偿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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